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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云南大学生村官在线 2008-08-21

第二章 管理责任义务

第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要成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由组织、纪委、宣传、农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组成,由组织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合作,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选派工作。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选聘管理服务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定期总结、上报选聘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研究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办法。州县组织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副部长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工作,协同组织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指导开展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财政保障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经费、工作生活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保障并及时拨付,确保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按时发放。上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

第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具体优惠和加分办法。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条 各级纪委、宣传、农办、公安、民政、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支持配合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所管理的项目、资金、技术向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村倾斜。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努力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安排布置工作任务,提供发挥作用的舞台,使其有效参与村内有关工作,有意识地进行培养锻炼,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合同、岗位职责和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参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各项工作;

(二)、参与村级青年、共青团、青少年、妇女、科技等工作;

(三)、熟悉、了解农村基层情况,学习掌握农村工作、群众工作基本方法,宣传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

(四)、发挥知识、专业、能力特长,在新农村建设中创业创新;

(五)、总结宣传基层干部群众发展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普及农村科技、法律知识,加强农村信息交流;

(六)、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州市选聘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级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各州(市)、县(市、区)、乡镇每年对选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第三章 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 按规定程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拟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县级人事部门(甲方)与高校毕业生(乙方)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 , 以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派往所辖乡镇。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及其条件,按照云南省《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云组通〔 2008 〕47 号 ) 精神 , 提出职务安排意见 , 并行文予以明确。第十六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限为3 年。聘用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经双向选择继续聘任,连续聘用不超过 2 个聘期。不再续聘的,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聘任职位工作 , 其他机构不得借调使用。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文本样式全省统一,各州市可依照有关法规政策, 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增加约定条款。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 ) 聘用岗位与合同期限 ;

( 二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三 ) 工作生活补贴和保险 ;

( 四 ) 合同解除与终止 ;

( 五 ) 双方约定条款 ;

( 六 ) 违约和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 , 乙方的人事档案管理、 工龄职称等人事代理服务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聘任期间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 , 乙方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转接程序转至任职村的党、团组织,并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 , 乙方户口原则上转至所在县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 可在省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或工作地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不再继续享受选聘人员相关待遇 :

( 一 ) 受刑事处罚的 ;

( 二 ) 擅自离职的 ;

( 三 ) 有重大工作过错 , 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四 )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的 ;

( 五 ) 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属于下列情形的 , 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

( 一 )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

( 二 ) 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 一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作生活补贴 , 或者甲方、乡 ( 镇 ) 及任职村未按合同提供基本工作生活条件的 ;

( 二 ) 经甲方同意 , 工作发生变动 , 不在原任职村工作的 ;

( 三 ) 服务满 2 年后报考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高校研究生,被录用、聘用或录取的 ;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的情形 :

( 一 ) 聘用合同期满的 ;

( 二 )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 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 ( 终止 ) 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保险关系变更、转移等相关手续。

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其人事档案按相关规定办理自主择业或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依据本人意愿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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