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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云南大学生村官在线 2008-08-21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 ,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协助乡镇党委、政府落实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 ( 市、区 ) 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纪律规定、考勤记录、工作记实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保障安全、有利工作的原则,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安全工作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好选聘生的食宿场所,加强对选聘生的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实行一对一帮带,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指导帮助开展工作,促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三十一条 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帮助选聘到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听取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意见和建议,重视和发挥他们的才能和作用。

第三十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州( 市 ) 组织岗前培训,主要内容是乡镇村情、农村工作基本知识和法规政策。

各级培训主管机关要将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列入培训中长期规划,结合工作和未来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不同区域间的选聘高校毕业生进行考察交流。

第三十三条 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当选后继续享受合同待遇,聘用期满后解除合同。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届满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乡镇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县级人事部门备案,并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和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平时考核结合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进行,以工作日志、考勤登记、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绩登记及每月每季工作小结等形式,真实记录平时工作表现。村和乡镇帮带领导要定期评鉴并提出改进意见。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依据。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自订立聘用合同起,聘期满一年时进行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当年适当提前。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以工作业绩为重点,采取自我评价、村民代表评议、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适应性、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勤奋程度、工作业绩、廉洁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 个等次,优秀等次以县级为单位计算不超过考核人数的 20% 。考核情况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记录表》。

第三十七条 聘期届满考核在临近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完成。依据各年度考核结果 , 对聘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鉴定表》。

第三十八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聘用岗位上工作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奖励。
各州 ( 市 ) 、县 ( 市、区 ) 、乡镇要重视培养、发现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先进典型,及时宣传表彰,树立榜样,鼓励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建功立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县 ( 市、区 ) 、州( 市 ) 和省级先进个人评选,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的,在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和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时,按规定给予加分。

全省每 3 年组织开展一次选聘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成果、优秀调研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和聘用。

第三十九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违反合同约定和纪律,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在解除合同后 ,3年内不得报考我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订立聘用合同后3个月内因乙方过错解除合同的,应退回一次性安置费。

因乙方过错解除合同、乙方弄虚作假欺骗解除合同和聘期未满两年解除合同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对选聘到村任职人员的考核、奖励、惩处情况,应当及时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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