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第四十一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四十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从订立聘用合同的当月起向服务县 ( 市、区 ) 的社保部门缴纳。
第四十三条 到村任职 2 年后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关于转发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文件的通知》执行;聘用期满后,被企业录用的由企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转手续;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商业人身综合保险,由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保险公司统一购买。
第七章 争议协商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州 ( 市 ) 人事部门申请调解。
第四十六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 可向州 ( 市 )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具体办法参照《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州可结合自治地方实际,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管理服务政策,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州 ( 市 ) 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